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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的发展怪圈监管思路需要变革

   日期:2010-09-21     作者:农业市场网    浏览:122    评论:0    
核心提示: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然而,村镇银行在快速发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然而,村镇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陷入了“想做的人没法做,能做的人不愿意做”的发展怪圈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等优势,自推出以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已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达214家,其中西部地区70家,东部地区58家,东北地区41家,中部地区45家。

  然而,村镇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待解的难题。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外资及民间资本对村镇银行的热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却很冷淡。村镇银行陷入了“想做的人没法做,能做的人不愿意做”的发展怪圈。

  自2006年12月以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一系列新规,降低对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放宽中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准入政策。而外资在那一刻即开始筹划“下乡”行动。如汇丰银行,2007年开始涉足村镇银行,是最早也是开设网点最多的外资机构,目前汇丰在内地的村镇银行达8家,服务网点总数达13个,包括5家支行,分别位于湖北、重庆、北京、广东等地。

  此外,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竞争者相继参与到这场村镇银行市场份额的争夺中。目前,花旗、渣打、东亚银行、澳新银行等都已在我国开设了村镇银行,触角遍及华中、华南、西南以及华北地区。

  不过,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产权结构做了如下安排: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不低于20%,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发起银行,也包括参股银行)之外的单一股东(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也就是说,村镇银行的首要条件是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通俗地讲就是只有银行才有资格发起成立村镇银行。

  监管层的这一安排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由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是因为村镇银行除了放贷还要吸收存款,这样可以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同时,也有助于在村镇银行设立的初期控制经营风险。

  遗憾的是,这道命令把很多热情的民间资本挡在了门外,“想做的人没法做”。部分民间资本只能转而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如广东省仅今年3月份就开设了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

  另一方面,“能做的人”却并不积极。与外资银行相比,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行动相对滞后。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末已开业的百余家村镇银行中,国开行发起的占到7家,而由五大行发起的则寥寥无几。业内专家分析,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不积极参与布局村镇银行,主要是因为相对于扩张分支行、网点,投资村镇银行回报周期长、盈利能力有限,另外村镇银行如果经营不善,出现问题,将对银行的声誉和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村镇银行的盈利并不高,对大型的银行来说欠缺足够的吸引力。”专家指出。

  10月底,主题为“欧洲和中国:世界经济的新引擎”的“欧洲和中国战略合作与发展论坛”将在北京举行。在2天会期里,欧中论坛将举办金融、能源、城市、文化与旅游、传媒等5个“新的全球合作模式峰会”,预计将有超过200位来自欧洲和中国金融界、能源界、文化旅游界、传媒界的大鳄精英在论坛上就农村金融改革、村镇银行的监管等论题展开交流,共同会诊当前中国村镇银行的“怪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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